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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责任的分类

来源::未知 | 作者:金鲨银鲨游戏_捕鱼游戏网络版-官网下载 | 本文已影响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4.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是: 
1.损害后果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 
三、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抗性。 
1.正当理由。指据以主张被诉行为有合法根据或正当性,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①依法执行职务 
②正当防卫。 
③紧急避险。 
④自助行为。 
⑤受害人同意 
2.外来原因。指行为人主张构成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自己不应承担或者不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行为,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a)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b)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c)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口。
③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义务,从而与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④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行为的介人,而且该行为是构成损害的唯一直接原因,从而切断了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环,则被告不负民事责任。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①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②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④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五、几类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原则 
1.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③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④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①产品有缺陷 
②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②有损害结果 
③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案例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②须有损害事实 
③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①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①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2.承担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案例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无过错归责原则 
1.其构成要件是: 
①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是: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2.责任承担: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②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③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九)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全部掌握)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2.客观上要有违约行为,表现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个方面 
3.违约造成了损失。 
4.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5.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可预见性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分少的,可以增加 
3.减轻损失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过失相抵原则: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五)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水灾、旱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制力量。 
(六)责任竞合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允许当事人主张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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